从1953年国家开始实施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起,教育就被正式纳入了国家计划轨道,政府对公办学校实行直接的指令性计划。其中,由中央政府对高等学校实行直接指令计划;由地方政府对地方主管的公办学校实行立接指令性计划;对私立学校实行指导性计划。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教育领域也形成了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

从1953年开始,对于建立什么样的教育体系,国家是否应该对办学权和所有权垄断,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1953年5月17日、18日、27日,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教育工作的会议,研究并做出如下决定:允许小学民办,不限定几年,能办几年就办几年。

1954午9月20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字受这种权利。”这一规定暗示着只有国家才能拥有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权利所有权。到1956年,中国所有的私立中学和小学全部由政府接办。此后,多种政策文本中还沿用允许私人办学,然而私人办学的环境和条件事实上已不存在,直至1978年,中国大陆几乎没有私立学校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