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针是一个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和宗旨。所以,确切地说,教育方针是由国家或政党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要求提出的,带有法律效力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方向、目的、道路的总体规定。教育方针作为国家教育发展的总政策,它具有阶级性、法令性、历史性、实践性的特点。教育方针的结构通常由三个部分构成:教育性质与教育方向,如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人的质量规格和标准,如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人的根本途径和根本原则,如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政党制订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行政措施,是人们为了规范教育行为而以国家或政党、政府的名义颁布的教育行为指南。教育政策带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性、行政效力和法律效力。在未确立教育立法的历史阶段,它代行着教育法的职能。教育政策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教育政策是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教育科学对教育政策,一是给予科学的论证,使反映客观需要的而又有科学依据的政策得到科学的解释,以推动教育实践坚定地贯彻执行;二是使错误的政策能够及时得以纠正,以使教育实践避免弯路和失误,给社会和人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