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內部審判第一審教育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教育行政訴訟的管轄大致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
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和審判第一審教育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一般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教育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的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教育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的重大、複雜的教育行政案件以及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案件s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教育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和審判第一審教育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一般來說,教育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教育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复議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也可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教育行政案件因不動產而提起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
是指人民法院裁定教育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它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二是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某一案件。三是管轄權的轉移,指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有管轄權的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移送上級人民法院,或由上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