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訴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子以救濟的行為。它要求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符合受案範圍、符合起訴的日期限定。

   2.受理
指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之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3、審理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並告知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在收到被告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應是3人以上的單數),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並在開庭之前3日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審理教育行政案件,分為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判五個階段。

 4。判決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審理後,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原判;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濫用職權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原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屆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判決變更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囚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5.執行
是指人民法院使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付諸實踐。當事入必須撮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對矩不履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