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事實具有廣闊的含義。首先p以教育事實為研究對象,說明我們研究的對像是客觀存在之物,而不是我們主觀臆測的各種觀念。它是古今中外已經存在過或正存在於現實之中的存在物,它是可感知之物,是可以認識之物。其次,教育事實是教育實踐的產物,或正在從事著的教育實踐。教育事實應包括;各種形式、各種類型、各種模式的教育事實,各種教育學說、教育思想,各種教育著作、教育法規、教育文獻等。教育原理研究的範圍很廣,重心應放在今天的教育實踐,然而它不限於我們的實踐,它是從宏觀的領域進行研究,進行科學抽象。再次,構成教育事實必須有規定性,這個規定性就是以教與學為主體形態的客觀存在,並不是一切社會生活中的教育因素、教育現象、教育行為等都是教育原理研究的對象。猶如父與子共同耕作的事實,可以從不同角度觀察,它可以看作是經濟現象,也可以看作是道德行為,他可以看作是科技活動,也可以當作教育活動。然而耕作這一事實的規定性是經濟行為,教育只不過是一種因素,所以它構不成教育事實,不是教育科學所研究的對象。教育原理研究的是以“教與學”為主體形態的活動。在社會發展中出現了一種特定的活動,人們給它規定為“教育”時,教育事實才被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