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賠償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依照《國家賠償法》由國家給予的賠償。行政賠償在《行政訴訟法》上又稱“行政侵權賠償”。

教育行政賠償有如下特徵:

(1)侵權主體力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政侵權行為的主體是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這是導致教育行政因償的前提。它不同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授權損害,就在於民事授權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或組織,教育行政賠償的產生是由於教育行政機關或公務員在實施教育管理活動時,違法侵權,給公民或法人造成損失而給予的經濟補償。

(2)侵權損害發生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教育行政侵權行為與行使教育行政權力相聯繫。教育行政權力的行使表現為執行行政職務,即職務行為是構成教育行政賠償的基捆。非職務行為不會導致行政賠償責任,它可能導致民事侵權,此時公務人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國家對此不承擔責任。

(3)侵權行為源於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違法行政。違法行政的本質在於它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它削弱了法律,使國家的權威受到了嚴重影響.傷害了人民對國家的感情,從而具有社會危害性。違法賠償的出現正是為了消除違法行政所造成的惡果。

(4)教育行政賠償主體是國家。因為執行職務而發生教育行政侵權行為,不由公務員個人向受侵權損害者承擔責任,而由國家向受損害者承擔責任。但是,這並不等於不追究公務員的侵權責任。一般而言,在教育行政機關內部,可以對違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追究紀律寅任,但不能以公務員內部的紀律責任代替行政機關對受損害者承擔的責任。教育行政賠償的主體是國家,這是由於這種責任的發生係由國家權力的運用所致。國家是一抽象溉念,它的活動表現為具體行政機關的活動。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也是受行政機關委託並以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其行為應視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因此,國家責任直接承擔的形式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並以國家名義對受損害者承擔賠償責任。

(5)教育行政賠償是一種法律責任。教育行政賠償是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首先,這種責任一般由法律規定,如《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的授權責任規範。其次,這種責任的承擔形式通常是具有法律上的懲戒意義,如金錢路償、返還原物等。第三,這種責任的承擔,是法律上的救濟,即補救、恢復受損害考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