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第7條還進一步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這類規定是: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合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這些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行政復議法》的這一規定意義十分重大。原《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行政復議只限於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即對行政機關處理具體事項的監督。而根據《行政復議法》這一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將受到行政復議的全面審查和監督,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對其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行政文件進行審查。對於違法的規範性行政文件,有權行政機關將根據法定程序予以撤銷。 《行政復議法》的這一規定,不僅使更多的行政活動受到法律監督,而且將極大地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復議中得到有效救濟的機會。

教育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符合一般行政復議的規定,二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侵犯的應是教育法規所保護的法律關係。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43條對此作出了复議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複議。在此,如果相對人對公安機關就擾亂義務教育學校秩序的行政處罰不服時,可提起教育行政復議.因為它既符合一艙行政復議受案範圍第一條的規定,又符合教育法所保護的法律關係的條件。另外,教育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通常是教育行政機關,但也包括其他行政機關。例如,財政機關向學校亂攤派、亂罰款時,被申請人就是財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