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改革與考試和評價制度的改革是密切相關的。在一定意義上甚至可以說,考試和評價制度的改革是課程改革的—個有機組成部分。因為任何課程製度都包括課程標準和學生成績的評定問題,必然要規定相應的考試制度、及格標淮和升留級標準等。要建立一套新的課程製度,很自然也要對如何計算、檢測和評定學生的成績等問題做出相應的規定。

但是,考試和評價制度又有相對的獨立性,因為它不僅涉及學校內部對學生學習成績的評定和教育機關對學生學習成績的考核問題,還涉及學生的升學和就業問題,並且涉及對整個學校教育工作的評價問題。所以,考試和評價制度又是一個多層次的複雜問題,需要專門的研究。在不少國家都有專門的機構管理考試工作,而且有些國家的考試機構不是由政府設置和管轄的。

要建立與新的課程製度相適應的基本的考試和評價制度。例如,要採取必修課與選修課相結合的課程製度,就需要規定學生必須選修課程的種類和數量,於是就產生瞭如何計算學生的學習量和學習成績問題,有了幾種不同辦法:一是以課程的門類數量計算,規定學生必須在幾類課程中選修幾門;二是以課時來計算,規定學生必須選修多少課時的選修課程;三是實行學分制,學分大都也是按課時來計算的。總之,不論採取上述辦法中的哪一種,都要做出具體規定。與此同時,由於將活動納入了課程體系,對學生在活動中的成績和表現如何評價,也需要做出規定。再如,由於採取了新的課程製度,地方有了靈活的餘地,學校有了類型的差別,不論是採取“必修課與選修課相結合製”,還是“分科製”或“分科加選修制”,學生所學的課程都會有所不同,再加上教學進度和教學時間的安排不強求統一,會考制度.包括會考的科目、標準和時間安排等,就需要重新確定。顯然,這些都是與課程改革直接相關的基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