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復是上級或上級機關對下級或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的公文。屬下行文。批复的主要特點就是單一性。它要針對請示事項作出回答,一般只限於原請示單位。另一個持
點是它的權威性,因為批復是來自上級或上級機關,代表上級、上級機關的權力相意志,所以對請示單位具有約束力。特別是重要事情的批复,具有明顯的法規性。批复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某—單項請爾的批复;另一類是對下級請求的一系列問題的批复。

寫作格式及要求

批复的結構可分為標題、它送機關、正文杯批語落款四部分。

1.標題。一般鹵發文機關、事由、文種三部分組成。批复的標題有兩種:

①單介詞結構事由的標題,與一般公文標題的結構和表述基本相同。如《××地區關於毛氈納稅問題的批复》

②雙介詞結構家由的標題。與一般公文賂有區別,如《×××關於×x×××給××的批复》。

如標題是“關於同意十請示的主要內容十給十請木機關名稱”。則可不寫主送機關,否則就要寫明主送機關在頂格開頭。

2.正文。一般包括批復引語、批复內容和批复結語三部分。

①引語部分主要引述來文的日期、標題,也可簡述來文請示事項,作為批复的依據。

②批复內容是針對請示爭項表示明確的態度。如“同意”,“不同意”,“另行研究”等。為便於貫徹執行,有些批復還要說明執行中的注意事項,或對執行方法作必要的指示;有的批复則對批复所持的態度說明理由、意義,以加深來文單位對所請示事項有關的方針政策的理解。

③批复結語。有的是向下級機關提出的對所答复的意見的執行要求。有的不提執行要求,僅用“特此批复”、“此復”等慣用語作結。

3. 落款:即發文機關名稱和成文具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