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發展史上,國家曾長期奉行主權豁免原則。尤其在封建時代,作為國家象徵的封建君主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對百姓可任意宰割,任意役使,不受任何制約,不承擔任何責任。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是國家民主化的標誌之一,是對國家不負責任的歷史的否定,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具體地說,其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國家賠償制度是對國家責任的肯定與確認,有利於推進國家的法治進程,逐步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首先,確認國家責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法治社會,為使社會處於有序狀態,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國家當然不能例外。因為國家享有人民賦予的權力,當然也應當承擔與此相適應的責任.國家的活動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違法侵權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次,確認國家責任是保證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要確保國家依法管理,真正對人民負責,僅靠政府內部約束尚不足以自律,還需要外部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國家賠償正是外部製約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國家對其違法侵權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來約束國家管理的行為,避免和減少各種違法侵權現象。

第二,國家賠償制度是對受違法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救濟,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損害賠償的直接後果看,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能得到有效保護,被損害的權益可以通過賠償機制得到補救和恢復。從國家賠償制度更深層的意義來看,它肯定了國家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各自獨立意志和獨立權益的存在,否定了公民利益應當無條件地服從國家利益,國家利益可凌駕於公民利益之上的觀點,從而要求國家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要尊重公民意志,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

第三.國家賠償制度有利於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的進步。一方面,對國家侵權行為予以賠償可以避免、減少和消除因損害得不到補救而引起的各種社會衝突,增進國家機關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相互信任和理解,便於國家管理目標的實現,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另一方面,國家賠償制度所追求的社會公平狀態將給全社會帶來生機與活力,提高國家管理的效率,有利於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