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扭賠償責任的製度。這一概念包含以下四層意思:第一,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國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同時也是一個責任實體。具體表現在:首先,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受國家侵枚行為侵害的相對人所給予的賠償。雖然具體的賠償事務是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來負責的,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其次,國家賠償的費用來自於國庫。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費用列人各級財政預算,由國家支出。

第二,賠償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所引起。這裡要注意的是:首先,國家賠償限於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的組織、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在上述機關或組織中的工作人員違法行為引起的損害。國家權力機關、軍事機關違法侵權造成的損害以及公用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適用其他賠償規則。其次,引起國家賠償的行為必須是行使職權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所在機關所實施的行為。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可分為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其中,職務行為,也就是行使職權的行為,是代表國家所為,行為的後果歸屬於國家,違法侵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賂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的行為由個人負責,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再次,引起國家賠償的行為必須是違法行為。我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國家只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對國家合法行為而引起的特定相對人的某種損害只能給予補償而不引起賠償。

第三,國家賠償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的,元損害也就無所謂賠償。這裡的損害必須是​​現實的實際存在的損害,而不是假想的可能造成的損害,並且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在我國,無論是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範圍還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範圍都由法律明文規定,即哪些行為造成的哪些損害能獲得國家賠償,都要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

第四,國家賠償是一項旨在為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的具體的法律制度。國家賠償不再限於憲法的原則規定,而是一項具體的、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的賠償制度。無論是賠償的主體、賠償的範圍還是賠償的程序都由法律明確設定,受害人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