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本質?黑格爾在《小邏輯》中指出,“本質主要地包含有差別的規定”.“本質的差別即是‘對立’。在對立中.有差別之物並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與它正相反對的他物;這就是說,每一方只有在它與另一方的聯繫中才能獲得它自己的(本質)規定……”。恩格斯肯定了黑格爾的解釋,在《自然辯證法》中指出:“本質’的各個規定的真實性質,黑格爾自己已經表明了(《全書》第1部第111節,附釋):,在本質中一切都是相對的’。”

列寧說:“規律和本質是表示人對現象、對世界等等的認識深化的同一類(同一序列的)的概念,或者說得更確切些。是同等程度的概念。”

研究教育過程的本質,其實也就是研究教育活動過程與社會其他活動過程的區別,而且這個區別是反映了教育活動規律的差別。就此看來,教育過程的本質可從如下四方面去認識。

教育過程中教育考和受教育者互為主體客體的特性決定了教育過程是一個施教與受教助雙向活動過程。

活動是人類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的一種行動。活動總是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中實現,在與他人的交往中進行。教育作為一種特殊的活動與其他的活動形式不同,它是由施教、受教共同組成的一種活動。只有保證雙方在空間上的並存時,這種活動才能實現,只有保證共存雙方的交往確有價值,活動才有意義。否則,離開有價值的交往.時間的連續便成為一種無效的流逝,師生的活動便成為一種浪費.教育過程亦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