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的交易通過洽談協商,—方的實槃經另一方有效接受以後,就算交易達成,合同即告成立,雙方接受合同的約束。

我國外貿的習慣做法,是在交易達成後,買賣雙方一般都要簽訂書面文件作為有效憑證。這種文件有的叫進出口合同(或買
賣合同),有的叫成交確認書。其形式有兩種:一是正式合同,內容較完整規範,多用於大宗商品交易或重要的機器設備交易。二是成交確認書,這是正式合同的簡化形式,一般是在談判或函電磋商取得一致的基礎上製作,往往只包括交易的主要條件。賣方製作的成交確認書稱“售貨確認書”,買方製作的稱“購貨確認書”’一般在交易中多以“成交確認書”為標題。

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業務中,大都由我方根據雙方同意的條件製成一式二份的確認書後,先在上面簽字,然後奇給對方,對方經過審核無誤並簽字後,保留一份,將另一份寄給我方,簽約即算完成。
製作要求, 確認書的製作要求是:
1.與洽談協商的內容必須一致;
2.語言精當準確,不得相互矛盾,出現歧義;
3.須對下面有關內容明確說明:交易的貨名及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包裝、船期(裝運期)、目的地、付款方式、保險、備註等。與作格式參照合同,但比合同簡賂。